今天案例中的这位当事人,是之前另一个案件的当事人转介绍过来的。保护客户的隐私,我们暂且叫她小芳吧。记得她第一次来律所面谈时,浑身都在颤抖,一副瘦弱的身躯摇摇欲坠,让人看着很是心疼。
通过沟通,得知她和她的丈夫小强早些年打工时认识。小强之前有过一段婚姻,不幸的是前妻在一次车祸中去世。都说经历过风雨的男人会疼人,小强就对年轻貌美的小芳颇有好感,经常关照这位温柔贤惠的小芳,一来二去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不久后就走进了婚姻的殿堂。
所有的故事都有个美好的开始,小芳和小强刚结婚那会也是和和美美。不久,两个人爱情的结晶——一个可爱的小女孩出生了,一切似乎都在美好的轨道上发展。但重组家庭总会有一些固有的矛盾,随着日子一天天流逝,二人也因为家庭琐事、孩子抚养、老人赡养等问题争吵过,渐渐地偏离了原有的轨道。慢慢的,小强也表露出了脾气暴躁的缺点,后来演变为稍有不顺就对小芳拳脚相向。小芳看着年幼的女儿和年迈的父母,只能默默忍受着。直到有一天深夜小强又因为琐事对小芳拳打脚踢,小芳忍无可忍选择了报警,警察向小强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但小强依然没有因为这次的告诫而有任何改变,原本美满的生活因此而变得支离破碎,二人的婚姻也滑向了尽头。但想要结束这段痛苦谈何容易,每当小芳提出离婚,小强就威胁小芳说,你吃我的,用我的,你要想离婚,除非你净身出户,孩子也不要给你。面对这样的情境,任谁也无法继续忍受,小芳决定诉诸法律,就有了开头来到本所的那一幕。
小芳找到我的要求很简单,就是希望能起诉离婚,并尽量争取到女儿的抚养权。而我在征求她对财产的处理意见时,才发现,由于小强一直给她灌输离婚就净身出户的思想,她甚至都已经相信的小强的说法,自己吃他的用他的,房子、车子和她无关,能分给孩子更好。我耐心的给小芳讲解了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并明确的告诉她,可以要求法院对共同财产进行依法分割的。小芳说,这些我都不懂,我委托您,您说咋办就怎么办。
据了解,小芳和小强当初是在小强安徽老家领取的结婚证,二人来昆山多年,并且婚后在昆山购买了一处房产,小强名下有汽车一辆。由于小强是做工地的,常年跟着工地到处跑,居无定所。去昆山派出所调取其居住信息,显示其在太仓住了3个月,目前在常熟住了1.5个月。按照规定被告得有在昆山连续居住满一年的记录才可以在昆山法院起诉。这下发愁了,眼前的立案就是个问题,去婚姻缔结地起诉吧,会增加诉讼成本,而且原告也不想去对方老家起诉;在昆山法院起诉吧,不能提供被告在昆山居住满一年的相关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这一条,我想那么只要证明双方都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并且被告现在居住在常熟,那么常熟法院就有管辖权。于是向常熟法院邮寄了立案材料,并和立案庭沟通了意见。常熟法院受理了,并且很快收到了法院的传票。
开庭的当天,夫妻二人一见面就互相指责对方,我提醒小芳控制自己情绪,我们来的目的是解决纠纷的,不要和对方针锋相对。按照流程承办法官首先组织调解,对方同意离婚,但是不同意孩子给女方抚养,而且不同意分配共同财产。法官向小强释明了法律规定,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地给被告分析,女孩子青春期的那些事父亲没办法给与帮助,而且经常在工地也没办法好好照顾女儿,因此把女儿给女方抚养更为有利。谈到财产部分,小强又说首付款里有10万是前妻交通事故的赔偿款,应予以扣除。小芳不干了,说没有这事,说到房屋价格时双方又持不同意见,
双方僵持不下。法官休庭,分别和当事人沟通,调解工作从早上九点做到十一点,最后达成调解意见:同意离婚;女儿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由男方支付女方65万,女方配合男方房屋过户至男方个人名下。
很快就收到法院的调解书,从立案到结案,两个月不到。从一开始小芳战战兢兢不敢离婚,到现在小芳已经用拿到的钱作为首付款另外再买了一套房子,开始和女儿幸福的生活。在此,我真心祝福小芳以后的日子越来越好,也祝福小强能重新开始新生活,案件能圆满结案,离不开法官和律师的尽心守职的工作,当然也离不开当事人能审时度势,懂得放手。
因为缘分两人走到一起,缘分已尽不如优雅放手。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情缘已了,分手也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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